關于印發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房管局(建設局),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們修訂完善了《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2月23日
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一、二級物業資質證書及所轄各縣級市(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堅持合理、公開以及服務與收費標準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原則上3年調整公布一次。